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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802执4309号

福建名博车业有限公司、罗华发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0-15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福建名博车业有限公司;罗华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802执4309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名博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龙潭村海西汽贸综合体D地块53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315506428J。

法定代表人:袁龙,董事。

被执行人:罗华发,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 本院2018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福建名博车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华发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802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7152.41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现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本案调查、处置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星

审判员 陈    陆

审判员 廖  丽  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谢秋燕(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