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7101行审350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
法定代表人:彭高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佳佳,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唐阁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唐阁村
负责人:何伟清。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云国土行处[2017]80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内容为:
一、责令被执行人退还在白云区白云湖街唐阁村“三份岭”(土名))地块处非法占用的90平方米土地限期恢复土地原状;
二、责令被执行人缴纳非法占用90平方米现状为未利用地(裸地)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玖佰元整(¥900)。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第一项“责令被执行人退还在白云区白云湖街唐阁村“三份岭”(土名))地块处非法占用的90平方米土地&rdquo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材料明确此土地退还的接收主体,故无法强制执行。对于其他几项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可予以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不准予强制执行云国土行处[2017]80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责令被执行人退还在白云区白云湖街唐阁村“三份岭”(土名))地块处非法占用的90平方米土地准予强制执行限期恢复土地原状。 二、准予强制执行云国土行处[2017]80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责令被执行人缴纳非法占用90平方米现状为未利用地(裸地)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玖佰元整(¥900)。 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林锡宏
审判员 唐知莹
审判员 何 珺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曹慧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