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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7101行审3504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唐阁经济联合社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22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唐阁经济联合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7101行审350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

法定代表人:彭高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佳佳,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唐阁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唐阁村

负责人:何伟清。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云国土行处[2017]80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内容为:

一、责令被执行人退还在白云区白云湖街唐阁村“三份岭”(土名))地块处非法占用的90平方米土地限期恢复土地原状;

二、责令被执行人缴纳非法占用90平方米现状为未利用地(裸地)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玖佰元整(¥900)。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第一项“责令被执行人退还在白云区白云湖街唐阁村“三份岭”(土名))地块处非法占用的90平方米土地&rdquo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材料明确此土地退还的接收主体,故无法强制执行。对于其他几项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可予以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不准予强制执行云国土行处[2017]80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责令被执行人退还在白云区白云湖街唐阁村“三份岭”(土名))地块处非法占用的90平方米土地准予强制执行限期恢复土地原状。 二、准予强制执行云国土行处[2017]80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责令被执行人缴纳非法占用90平方米现状为未利用地(裸地)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玖佰元整(¥900)。 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林锡宏

审判员  唐知莹

审判员  何 珺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曹慧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