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24民初第1050号
原告:赵新春,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泰来县。
被告:孙广士,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泰来县。
被告:许淑平,女,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泰来县。
被告:孙广玉,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泰来县。
被告:刘月荣(孙广玉妻子),女,1969月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泰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春与被告孙广士、许淑平、孙广玉、刘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新春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新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赵新春负担。
审 判 长 车南飞
人民陪审员 鲁桂凤
人民陪审员 刘立德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兆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