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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224民初第1050号

赵新春与孙广士、许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新春;孙广士;许淑平;孙广玉;刘月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24民初第1050号

原告:赵新春,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泰来县。

被告:孙广士,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泰来县。

被告:许淑平,女,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泰来县。

被告:孙广玉,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泰来县。

被告:刘月荣(孙广玉妻子),女,1969月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泰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春与被告孙广士、许淑平、孙广玉、刘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新春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新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赵新春负担。

审 判 长  车南飞

人民陪审员  鲁桂凤

人民陪审员  刘立德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兆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