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06民初3062号
原告:王中果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香,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航,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金石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原告王中果与被告周金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中果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金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中果撤回对被告周金石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中果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廖次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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