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8)豫刑申613号任莲碰:你因犯妨害公务罪一案,对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8刑再1号刑事裁定不服,以“申诉人因同一事实被行政拘留15天,在行政处罚没有撤销的情况下,被追究刑事责任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焦作中院在检察院提出抗诉,认定原审判决存在明显错误的前提下,仍然维持了原审判决是错误的”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你妨害公务的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你申诉称:因同一事实被行政拘留15天,在行政处罚没有撤销的情况下,被追究刑事责任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申诉理由。经查,“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你妨害公务的行为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同时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对你进行治安处罚后,认为你构成犯罪,对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你申诉称:焦作中院在检察院提出抗诉,认定原审判决存在明显错误的前提下,仍然维持了原审判决错误的申诉理由。经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再审,认为原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原判决未认定你因妨害公务被行政拘留15日的事实,亦未将你被行政拘留的15日折抵刑期,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有瑕疵,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裁定予以纠正并维持原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你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