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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82民初3472号

汝州市万源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于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汝州市万源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82民初3472号

原告:汝州市万源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米庙镇铁炉马村。

法定代表人:潘民敬,该公司经理。

被告:于豪,男,1986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汝州市万源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于豪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汝州市万源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汝州市万源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州市万源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09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原告汝州市万源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程相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