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82民初3472号
原告:汝州市万源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米庙镇铁炉马村。
法定代表人:潘民敬,该公司经理。
被告:于豪,男,1986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汝州市万源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于豪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汝州市万源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汝州市万源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州市万源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09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原告汝州市万源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程相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