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支付令(2019)内0423民督108号
申请人:海某,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
申请人:新某,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申请人海某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海某称,2017年春季,被申请人新某从我修车,欠我修车款3000元,被申请人新某为我出具3000元借据一枚,此款被申请人至今未偿还,故请求人民负压管向被申请人新某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偿还欠款3000元,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新某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海某借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申请费16.67元,由被申请人新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如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立国
二O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聂贵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