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9民初6253号
申请人:邹小丽,女,汉族,1976年11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果,广东为则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雨薇,广东为则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新锦安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航都大厦13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903332D。
法定代表人:高金明。
被
申请人:深圳兰光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新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1401J。
法定代表人:王兴志。
被
申请人: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82586XE。
法定代表人:何翰宏。
被
申请人: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1153106。
法定代表人:李学东。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锦安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兰光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312354.8元的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2997499041320190005903】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新锦安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兰光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312354.8元的财产,保全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由此而导致财产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审 判 长 李知擎
人民陪审员 伏建祖
人民陪审员 何 垚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沐凤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