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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22执309号之八

韩金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金国

裁判文书全文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22执309号之八 被执行人韩金国,山东省阳信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信县人民法院(2019)鲁1622执309号之八裁定书,于2019年06月04日向被执行人韩金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金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韩金国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16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培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劳书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