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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23民初807号

周宝轩与正定沛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沛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宝轩;正定沛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沛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鹿泉区沛翔电气设备厂;王学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23民初807号

原告:周宝轩,男,1981年3月21日生,满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闫世青、闫宁,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定沛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庆辉

被告:河北沛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晓

被告:鹿泉区沛翔电气设备厂。 经营者:高静文,女,1988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告:王学民,男,1981年4月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宝轩与被告正定沛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沛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鹿泉区沛翔电气设备厂、王学民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诉争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嫌经济犯罪,本案被告王学民已因此被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宝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5元,原告周宝轩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韦会同

审判员 刘宏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