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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1322刑初126号

韦某记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韦某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1322刑初126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记,男,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象州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9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象州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韦卓常,广西华尚(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513201410929068。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公刑诉〔2019〕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并征得被告人韦某记的同意,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忠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记及其指定辩护人韦卓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韦某记与本村韦某8、韦某2、韦某3等人在位于象州县中平镇落沙村民委河村河边路灯下的石桌上打扑克牌。随后受害人韦某1酒后到该处想参与打扑克,众人发现其已醉酒遂拒绝其参与。后其因打扑克的事与被告人韦某记发生口角并相互谩骂,继而相互推搡,经旁人劝阻,韦某1仍谩骂不止。后韦某记用随身携带的金属小刀将韦某1的胸部及腹部捅伤并逃离现场。2018年12月24日,经象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1、韦某1本次胸部受到的损伤导致胸壁穿透创、胸腔积血积气形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韦某1本次腹部受到的损伤导致肝破裂须手术治疗形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韦某记到象州县公安局中平派出所投案。2019年2月24日,经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韦某记系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案发当时及目前均处于缓解期);韦某记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韦某记的家属代其赔偿了2000元医药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韦某记家属代其赔偿给韦某1医疗费人民币1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韦某1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记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被害人韦某1的陈述,证人莫某1、韦某3、韦某4、韦某5、韦某2、黄某、韦某6、韦某7、韦某8的证言,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入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通话清单,劳动教养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投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残疾人证及伤情鉴定书,收据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韦某记犯故意伤害罪成立。韦某记持刀伤害他人身体,应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韦某记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对引发本案也存在一定过错,也可对韦某记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韦某记的家属代其赔偿了2000元医药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韦某记家属又代其赔偿给韦某1医疗费人民币1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韦某1的谅解,视其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韦某记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情节,同时被害人有过错,请求对韦某记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案情相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但其提出对韦某记适用缓刑的意见,

本院认为,韦某记持刀捅伤被害人,系持凶伤人,且捅多刀,其犯罪情节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该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韦某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谭远献

审 判 员  廖彦明

人民陪审员  潘凤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周涔艳

书记员李丽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