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602民初3872号
原告:姬万海。
被告:陈梗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姬万海与被告陈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姬万海以因陈梗文现羁押于看守所,待陈梗文收监以后,再另行起诉为由,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姬万海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姬万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姬万海负担。
审判员 查银花
二○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苏伟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