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甘0602民初3872号

姬万海与陈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1-19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姬万海;陈梗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602民初3872号

原告:姬万海。

被告:陈梗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姬万海与被告陈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姬万海以因陈梗文现羁押于看守所,待陈梗文收监以后,再另行起诉为由,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姬万海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姬万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姬万海负担。

审判员 查银花 

二○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苏伟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