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4民初725号
原告:张美芳,女,1947年12月3日,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郑洁颖,福建沃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胜飞,男,1967年9月1日,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吴爱仙,女,1970年7月25日,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张胜飞、吴爱仙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继贤,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欣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光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剑,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劳动服务征收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亮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芳与被告张胜飞、吴爱仙、福州市仓山区欣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劳动服务征收管理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州仓山区劳动服务征收管理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美芳撤回对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劳动服务征收管理处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文捷
人民陪审员 李智刚
人民陪审员 胡榕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敏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 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