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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2527号

佛山市禅城区艾可舒床上用品加工厂、佛山市鹏宸家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0-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艾可舒床上用品加工厂;佛山市鹏宸家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6民初12527号

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艾可舒床上用品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村光明工业区**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4MA5334J234,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邓琼,女,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

申请人:佛山市鹏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第三工业区**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65033026Q。

法定代表人:黄苏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艾可舒床上用品加工厂与被告佛山市鹏宸家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艾可舒床上用品加工厂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鹏宸家具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20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艾可舒床上用品加工厂以保证人深圳市友帮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艾可舒床上用品加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鹏宸家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20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030.05元,由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艾可舒床上用品加工厂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小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赖冠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