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003民初2944号
原告:祝桂业,男,1966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燕,文登小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迟波勇,男,1975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威海市文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桂业与被告迟波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桂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明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燕志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