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324执1173号 陈得珠、丁洪燕: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得珠、丁洪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24民初4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得珠、丁洪燕已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浙0324执1173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