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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86民初1760号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张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686民初1760号

原告:刘某,女,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源声,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现羁押于烟台市芝罘区看守所。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用;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6月26日生一女孩,取名张慧。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致原告诉至法院。(以下内容略)

审判员 白 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陈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