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686民初1760号
原告:刘某,女,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源声,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现羁押于烟台市芝罘区看守所。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用;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6月26日生一女孩,取名张慧。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致原告诉至法院。(以下内容略)
审判员 白 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陈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