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91民初11033号原告河南中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法定代表人樊继钊,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清周、尚瑞航,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禹爱珍,女,1971年3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原告河南中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禹爱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清周、尚瑞杭、被告禹爱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禹爱珍于2016年12月19日开始于原告河南中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就职,职位为会计主管。但被告在职期间,工作态度消极、多有疏漏。此后,更由于被告未及时向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材料,导致原告收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多次罚款,共计10000余元。原告多次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均遭到拒绝。故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0000元。
被告辩称:我在职期间已经完成了所有的份内工作,不存在遗漏申报纳税的情形。我从来没有删除电子账册,且我们在劳动仲裁过程中达成调解,我们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6年12月19日入职被告处工作,任会计一职。2017被告因工资、双倍工资等问题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仲裁委于2017年12月14日出具郑开劳仲调字[2017]第294号仲裁调解书,协议内容为:
一、原告于2017年12月21日以现金形式支付被告50000元,包括被告的全部申诉请求及五险一金等,逾期为支付的,被告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加付违约金20000元;
二、上述款项付清后,劳动法律法规上规定的所有权利义务双方均已履行完毕,双方互相放弃其他权利,再无任何纠纷;
三、双方明确已于2017年9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庭审中,被告提交了2017年3--9月原告公司和河南中美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明细表及完税证明,显示两个公司应代缴的3月份至9月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均按时进行,且代缴完毕。原告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没证明显示,原告公司因未按期申报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的增值税被税务机关罚款200元,因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于2018年7月被税务机关罚款3100元。原告认为是被告离职前未向原告办理交接,并删除或隐藏了电子账册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申报纳税,导致原告被税务机关处罚;被告则称双方已于2017年9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再无任何纠纷。另外,原告还提供了河南中美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三个公司被税务机关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完税证明,均显示违法事实发生在2018年。以上事实,有经原、被告质证的仲裁调解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银行回单各一份、明细表及完税证17页、执行裁定书和结案通知书各一份、公司面试表、员工入职告知事项、员工转正申请表各一份、违法违章信息一份、完税证明4页、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四份及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于2017年9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原告被行政处罚所依据的逾期申报等违法行为皆发生在2017年9月30日之后,原告称其被税务机关处罚是由于被告工作疏忽,并删除或隐藏了电子账册导致,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000元,证据不足,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河南中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河南中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申晓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田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