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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6执247号之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与赵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赵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6执2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济源路**。

负责人:李克实,行长。

委托代理人:范向萍,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云成,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可,男。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申请执行赵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3日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6执24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江发兵

人民陪审员  李 备

人民陪审员  史 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时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