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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22民初5551号

徐传顺与李光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15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传顺;李光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22民初5551号

申请人:徐传顺,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昊,江苏东方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李光植,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徐传顺与李星星、李光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传顺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80万元),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安博路99号裕花园10号楼2705号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光植所有的位于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安博路99号裕花园10号楼2705号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继续保管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毁损及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光明

审 判 员  葛 婧

人民陪审员  魏忠田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于胜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