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225民初329号
原告:林世健,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会同县。
原告:何健香,女,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会同县。 原告林世健、何健香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利,会同县明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明连,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会同县。
被告:彭素娥,女,1967年11月21日出生,侗族,居民,住会同县。 原告林世健、何健香与被告张明连、彭素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林世健、何健香于2019年6月4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世健、何健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林世健、何健香负担。
审判员 许积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陈持瑶
书记员陈持瑶(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