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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225民初329号

林世健、何健香等与张明连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林世健;何健香;张明连;彭素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225民初329号

原告:林世健,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会同县。

原告:何健香,女,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会同县。 原告林世健、何健香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利,会同县明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明连,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会同县。

被告:彭素娥,女,1967年11月21日出生,侗族,居民,住会同县。 原告林世健、何健香与被告张明连、彭素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林世健、何健香于2019年6月4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世健、何健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林世健、何健香负担。

审判员  许积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陈持瑶

书记员陈持瑶(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