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3民初2106号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荣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489145。法定代表人蒋维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同伟,北京市中永(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晓林,男,1990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晓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3月24日,被告为购买西安爱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手机华为mate8(全网64G金)而寻求借款,与借款服务中介——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一下简称“普惠快信”)签署了《个人借款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协议,授权普惠快信以被告名义借款。依据被告授权,普惠快信通过北京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利网”平台)签署《借款协议》进行借款,约定借款5174元,其中商品价款3980.00元(由商家收取),借款管理费1194元(普惠快信及第三方服务方收取),并由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6年3月24日,被告从商户处领取该商品,《借款协议》实际履行。《借款协议》签署后,被告未依约还款,致使原告于2018年4月27日支付代偿款7702.36元。(代偿款计算标准:借款本金+借款本金×年利率24%/360×逾期天数)。依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原告已依约履行了担保责任。为此,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孙晓林偿还由原告代被告支付的代偿款7702.36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孙晓林支付原告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以7702.3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为标准从原告代偿之日(2018年4月27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5月11日,17.97元,1、2项合计7720.33元);
三、请求判令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孙晓林的住址,无法向被告孙晓林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本院经查证亦不能确定被告孙晓林的确切住址。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孙晓林的住址不详,原址查无此人,致文书无法送达,应认定为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名称和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培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张赛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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