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82刑初22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亚金,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30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王福丽,荥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人黄超超,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抓获,临时寄押于南阳市看守所,于2018年11月1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30日被逮捕。辩护人王俊峰,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9〕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亚金、黄超超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高军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24日01时许,被告人汤亚金、黄超超伙同陈虎(在逃)在荥阳市塔山南路“全羊鲜汤烩面馆”店内吃饭时,以被害人田某等人说话声音太大为由,酒后滋事,在该饭店门口持酒瓶对被害人田某、孙某、郭某三人实施威胁、辱骂、殴打,致使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孙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被害人田某、郭某二人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结案报告书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汤亚金、黄超超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汤亚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以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系从犯、初犯,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超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以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系从犯、初犯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4日01时许,被告人汤亚金、黄超超伙同陈虎(在逃)在荥阳市塔山南路“全羊鲜汤烩面馆”店内吃饭时,以被害人田某等人说话声音太大为由,酒后滋事,在该饭店门口持酒瓶对被害人田某、孙某、郭某三人实施威胁、辱骂、殴打,致使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孙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被害人田某、郭某二人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汤亚金接公安机关邮寄传唤证和电话传唤后,于2018年11月5日主动到办案单位接受讯问,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黄超超家属赔偿被害人孙某损失并取得谅解。2019年6月3日,被告人汤亚金家属赔偿被害人孙某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汤亚金、黄超超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调解协议、收到条、谅解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结案报告书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亚金、黄超超酒后滋事,随意殴打、威胁、辱骂他人,致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亚金、黄超超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具体量刑时,考虑如下情节:1.被告人汤亚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超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汤亚金接公安机关邮寄传唤证和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办案单位接受讯问,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汤亚金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黄超超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汤亚金、黄超超家属已赔偿孙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孙某的谅解,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各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汤亚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二、被告人黄超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马 涛
人民陪审员 王镇萍
人民陪审员 王 倩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秦聪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