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2019号
原告:马学邦,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酒泉市。
被告:嘉峪关市泰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长城东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561137365W。
法定代表人:李保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鹤鹏,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学邦与被告嘉峪关市泰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2019年6月4日,马学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马学邦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32元,减半收取计716元,由马学邦负担。
审 判 员 韩卫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海萍
书 记 员 张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