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赣0302民初1143号之一

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萍乡市鸿明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恒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1-06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鸿明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恒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萍乡市万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贺建明;姚芝禾;黄文兰;兰新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302民初1143号之一

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新区韶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3225613887。 法人代表:彭细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莉、巫玮,该行员工。

被告:萍乡市鸿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经济开发区国际汽车交易展示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05635508W。

法定代表人:贺建明。

被告:萍乡市恒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新区韶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816322404。

法定代表人:姚芝禾。

被告:萍乡市万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光丰路西侧银行住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16502030K。

法定代表人:黄文兰。

被告:贺建明,男,1971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

被告:姚芝禾,女,1969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告:黄文兰,女,1951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告:兰新亭,男,1949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鸿明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恒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萍乡市万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贺建明、姚芝禾、黄文兰、兰新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丛国

审 判 员  叶 伟

人民陪审员  李 济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代理

书记员  谢雨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