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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625刑初45号

代壮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代壮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黔0625刑初45号公诉机关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壮壮,男,1996年11月9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印江自治县”)峨岭街道。曾因盗窃,于2018年11月20日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印江自治县看守所。印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印检公诉刑诉〔2019〕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壮壮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印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晓焰、被告人代壮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代壮壮驾驶贵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印江自治县县城窜至印江自治县中兴街道蔓疱村伺机盗窃。见被害人陈某1家中无人,便从被害人陈某1房屋后面采取攀爬下水管的方式爬至二楼,并翻窗进入陈某1家中。在客厅及卧室内未盗得财物,随后从二楼厨房窗户跳到荒地欲逃离现场时,被陈某1、陈某3等人当场抓获。另查明,被告人代壮壮曾因盗窃,于2018年11月20日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案发后,印江自治县公安局从被告人代壮壮处扣押作案工具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上述事实,被告人代壮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代壮壮的供述,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人陈某2、陈某3、陈某4的证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刑拘嫌疑人体检专用表,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壮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壮壮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代壮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代壮壮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代壮壮已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代壮壮到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代壮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没收作案工具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运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严浪代理

书记员  严 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