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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21财保100号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邓细潮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邓细潮;秦燕青;徐旭兴;何玉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21财保100号申请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申请人邓细潮,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被申请人秦燕青,女,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被申请人徐旭兴,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被申请人何玉珊,女,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申请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邓细潮、秦燕青、徐旭兴、何玉珊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邓细潮、秦燕青、徐旭兴、何玉珊公司银行存款22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邓细潮、秦燕青、徐旭兴、何玉珊公司银行存款22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昌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徐朝

书记员徐朝(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