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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627执194号

申请人刘勇与被执行人刘真、邓红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某;邓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627执194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75年6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刘某,女,1991年9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邓某某,男,1987年8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刘某之夫。 刘某与刘某、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黔0627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刘某、邓某某未按生效文书确定的时间偿还刘某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刘某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邓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9年6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邓某某于2019年6月1日当场支付刘某借款2万元,余款34540元在2019年8月26日前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因双方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超过本案执行期限,案件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627执19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刘某如需再次申请执行,应当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 永 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陈吉(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