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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28执127号

姚昭举、卓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1-26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昭举;卓毅;卓云;王龙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28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姚昭举,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住湄潭县。

被执行人:卓毅,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住湄潭县。

被执行人:卓云,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住湄潭县。

被执行人:王龙梅,女,1967年6月20日出生,住湄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昭举与被执行人卓毅、卓云、王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姚昭举同意被执行人王龙梅向自己清偿借款120000元后,免除被执行人王龙梅本案的连带责任,不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龙梅;保留向被执行人卓云、卓毅继续追偿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黔0328执12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王龙梅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云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余态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