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28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姚昭举,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住湄潭县。
被执行人:卓毅,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住湄潭县。
被执行人:卓云,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住湄潭县。
被执行人:王龙梅,女,1967年6月20日出生,住湄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昭举与被执行人卓毅、卓云、王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姚昭举同意被执行人王龙梅向自己清偿借款120000元后,免除被执行人王龙梅本案的连带责任,不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龙梅;保留向被执行人卓云、卓毅继续追偿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黔0328执12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王龙梅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云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余态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