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6执1449号
申请执行人:仝道增,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执行人:高继乾,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本院在执行仝道增与高继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等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辉
审判员 杨俊战
审判员 李传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朝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