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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9民初3126号

尚广武与高希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尚广武;高希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9民初3126号

原告:尚广武,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

被告:高希营,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 原告尚广武与被告高希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尚广武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尚广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尚广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尚广武负担。

审判员  王飞宗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阚竹珍

书记员曹芳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