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9民初3126号
原告:尚广武,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
被告:高希营,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 原告尚广武与被告高希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尚广武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尚广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尚广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尚广武负担。
审判员 王飞宗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阚竹珍
书记员曹芳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