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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326执108号

胡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云南省会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某某;吴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326执108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女,1969年1月8日生,汉族,住会泽县。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88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会泽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的(2017)云0326民初22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吴某某拒不履行义务,权利人胡某某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某某赔还本息合计32000元。执行过程中,2019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吴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吴某某逾期未履行义务,2019年2月18日对吴某某采取了拘留15日的强制执行措施。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吴某某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有6个存款账户共有存款26.23元,已被本院冻结。经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吴某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某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吴某某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某某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将本院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告知,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对被执行人吴某某的零星存款不要求扣划,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丽娟

审判员  陈正有

审判员  何春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毕国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