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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82执354号之一

陈贤宁、王阿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1-09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贤宁;王阿伍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82执3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贤宁,男,1968年5月5日出生,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王阿伍,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住乐清市。申请执行人陈贤宁与被执行人王阿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82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01月0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4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90元、公告费200元及执行费50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0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王阿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王阿伍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阿伍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阿伍有银行开户,本院于依法予以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以上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阿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王阿伍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阿伍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王阿伍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贤宁,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王阿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浙0382执3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林浩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代

书记员 叶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