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0821执恢68号
申请执行人:林永杰,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阁,广西李登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天武,广西李登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白钊毅,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平南县。
被执行人:黄秋霞,女,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林永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桂0821民初218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白钊毅、黄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白钊毅、黄秋霞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共计92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林永杰和黄秋霞于2019年4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秋霞根据协议约定支付了现金90000元及微信转账2000元,共计92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林永杰表示自愿放弃逾期利息,认可白钊毅、黄秋霞已清偿本案所有债务。
本院认为,(2017)桂0821民初21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