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581民申32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李爱英,女,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剑锋,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江洪,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再审申请人李爱英因与被申请人李剑锋、李江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的(2017)湘0581民初1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李爱英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锡林
审 判 员 黄荣良
审 判 员 刘惠娣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法官 助理 罗春梅代理
书记员 邓牧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