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22民初1412号
原告:某某经销处。经营者:詹世敦。地址:宁津县宁津镇西卢村。
被告: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宁津镇后老鸦林村。
原告某某经销处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某某经销处申请对被告刘某某撤诉,经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某经销处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经销处承担。
审判员 付晴岭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海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