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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2民初1412号

宁津县西卢建材经销处诉刘玉海买卖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某经销处;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22民初1412号

原告:某某经销处。经营者:詹世敦。地址:宁津县宁津镇西卢村。

被告: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宁津镇后老鸦林村。

原告某某经销处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某某经销处申请对被告刘某某撤诉,经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某经销处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经销处承担。

审判员  付晴岭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海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