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民申19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兴,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杰,女,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超,黑龙江中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忠权,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金海,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佳木斯龙江环保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光复西路**。
法定代表人:朴庸健,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佳木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长安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肖明东,该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张兴因与被申请人高忠权、许金海、佳木斯龙江环保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公司)、佳木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计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8民终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兴申请再审称,一、本案承担损害责任主体明确。2015年2月18日下午15时,高忠权租用许金海的综合楼一楼车库房自来水管发生爆裂,造成地下室张兴储存的装修材料损失。高忠权与许金海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第七条约定,租赁期内防火、防盗等安全事宜均由高忠权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高忠权使用的房屋虽然没有自来水供水设施,但有供水管经过,其冬季既不做保温,室内又不供热,造成自来水管道爆裂,其应当预见,应承担疏于检查的责任。
二、供水公司接到供水险情近一个小时不能赶到现场,其慢作为的后果,就是造成张兴财产损失扩大,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张兴一审中提交的商品销售明细表及销售运货单等,足以证明受损具体事实。受损的石膏板等已成为垃圾,不得不处理,且时过境迁,法院怠于向当事人释明对受损财产进行鉴定,不应当由张兴承担不利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忠权租用许金海的综合楼一楼车库房自来水管发生爆裂,造成地下室张兴储存的装修材料损失。二审判决认定房屋所有权人许金海购买该房屋时室内既无下水管线,又无自来水供水;被告高忠权租用该库房已对室内棚上自来水管线进行过保温处理,又将库房窗户封死,库门也采取了防风保温加固。张兴申请再审对上述事实并未提出异议,因此,二审判决据此认为高忠权对此无过错并无不当。供水公司对入户的自来水管道无管理义务。张兴在诉讼中亦明确表示受损的石膏板已成为垃圾自行处理,对其它储存材料的损失不同意司法鉴定,因此,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兴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秀华
审判员 张静姝
审判员 孔祥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束远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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