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1401号
原告:赵文华,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车宏彬,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车红艳,女,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赵文华诉被告车宏彬、车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2.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判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晓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贾文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