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民初2899号
原告:南宁市通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仙葫大道****。
法定代表人:韦群英。
被告:韦章恒,汉族,1987年11月13日出生,户籍地:广西永福县。 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南宁市通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韦章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通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陈华婕
审 判 员 谭 妤
人民陪审员 黄廷建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覃景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