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1民初1057号
原告:武汉雄楚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俊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卫华,湖北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红兵,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雄楚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红兵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武汉雄楚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雄楚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雄楚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武汉雄楚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向 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祝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