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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902执633号之一

唐平与周长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平;周长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902执6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唐平,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安康市汉滨区,居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周长龙,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安康市汉滨区,居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唐平与周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长龙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周长龙名下有车辆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周长龙名下的车辆一台(车辆信息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扣押财产清单),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玉峰审  判  员   尹  明审  判  员   刘  悦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蒋少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