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1民初5080号
原告:杨秀梅,女,199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区。
被告:李志,男,1996年3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华阳市。
原告杨秀梅诉被告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秀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志经由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秀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诉讼中,原告变更上述诉求的借款本金为2.5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曾是情侣关系,被告因父亲病危为由向原告借款1万元,后期被告因不工作、无资金周转再向原告借款2万元。2017年9月26日,被告确认共向原告借款3万元,双方于2017年10月9日签订借款借据,双方于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为2017年9月26日至2018年2月26日,逾期借款利息为年利息24%。借款后,被告已偿还5000元本金,其余借款本金至今未付。被告李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及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核对后附卷佐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9日,被告向原告书立一份《借款借据》,内容为:“今借到杨秀梅(身份证号码:4420001996********)人民币现金大写叁万元整。该款已经于2017年9月26日现金支付(有录音为证),已借期14天,现补借条为凭据。本人承诺,2017年11月26日先还人民币壹万元整,剩下欠款在2018年2月26日前予以偿还清,超期未还,借期内全段改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根据原告陈述,原告与被告曾是情侣关系,在双方交往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或以现金或以微信转账或以代为还款等方式向被告出借款项,金额超过3万元,被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原告出具上述《借款借据》,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后,被告归还了5000元,至今尚欠借款本金2.5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为了证明被告拖欠其借款2.5万元,向本院提供了《借款借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采信,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被告借款后未依约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秀梅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杨秀梅已预交),由被告李志负担(被告李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杨秀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佩坚
人民陪审员 彭 红
人民陪审员 李 舒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雷绮婷王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