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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终2546号

福建省德化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陈玉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4-06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玉吉;福建省德化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民终25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德化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龙津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平,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秀丽,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吉,女,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煌灯,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德化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称德化农业资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玉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化农业资料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陈玉吉一审的诉讼请求,并由陈玉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本案系被上诉人违约,不接受租赁物,不签订补充协议。原租赁人违约经起诉后,原审法院强制执行并将租赁物移交德化县供销合作社冠龙资产运营管理中心,后调整为由上诉人运营管理。上诉人工作人员曾经两次用微信通知被上诉人接收租赁物,并通过公证的方式寄送通知,但被上诉人仍然不签订补充协议,被上诉人已经违约。另外,原租赁人丢弃不用的物品未腾空并不影响租赁物的移交。 陈玉吉辩称,上诉人发出的通知内容表明,双方约定交付租赁物的条件是腾空交付,本案证据显示,租赁物并未腾空,上诉人交付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系上诉人违约。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玉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陈玉吉与德化农业资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2.判令德化农业资料公司立即退还陈玉吉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118800元及利息1925元;德化农业资料公司自起诉日起至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再支付利息。3.由德化农业资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2018年8月10日,德化农业资料公司在德化网发布《福建省德化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时尚华庭部分资产招租公告》及《投标须知》。《投标须知》载明:“三、交纳投标押金人民币壹拾万元;

五、租赁期限贰年,租金不递增。特殊情况按实际交付之日开始算。(注:招租方需在三个月内将标的物交由中标方使用,超过三个月中标方有权取消所中标的,招租方无条件退还押金,并从中标日至第十一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时的基准贷款利率支付押金利息);本须知及《房屋租赁合同书》解释权属于招标人”等条款。招投标后,陈玉吉中标,并于2018年9月5日交纳押金100000元。

二、2018年9月6日,德化农业资料公司作为甲方与陈玉吉作为乙方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德化农业资料公司)将址在时尚华庭3楼原经典牛排(面积约608.5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转租他人;

二、租赁期限贰年(以实际接交时间算起);

三、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18800元。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不计付利息,租赁期届满乙方将租赁店面交甲方验收后不存在争议时,如数退还给乙方;

四、每月租赁费基数为人民币19800元;

八、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租赁物及附属设施,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进行拆改、扩建、增设他物或改善装修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到消合同履约保证金,并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条款。合同签订的当天,陈玉吉再交押金18800元。

三、2018年11月12日,德化县人民法院向德化县经典世家牛排自助西餐厅(本案诉争标的物原承租人)发出通知: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化县供销合作社冠龙资产运营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许庆、许贺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腾空交付需要,定于2018年11月13日下午对位于德化县××街××广场××层的经营场所进行强制开启。开启后,“经现场堪查与清点,场内有41张破旧的两人座沙发,其他东西均已搬空或拆走,地,地上都是破碎的玻璃碎片rdquo;并当场将上述场所交付给申请人德化县供销合作社冠龙资产运营管理中心。另查明,2015年12月31日,德化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将德化县兴南街瓷都广场对面“时尚华庭”第三楼调整给德化农业资料公司管理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本案中,作为出租人德化农业资料公司负有交付租赁物及维持租赁物合于使用、收益状态的义务。承租人陈玉吉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对应性与对价性。所谓的腾空应是清空,通俗讲就是将房屋里的东西都清理,房间里不能有任何东西。德化农业资料公司,作为租赁物的管理者和使用者,有义务将租赁物的丢弃物进行进一步的清理。因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没有对移交租赁物场所情况做明确约定,德化农业资料公司主张移交的标的物已腾空,这不符合常理。根据现场录像资料,现德化农业资料公司并未腾空移交给陈玉吉使用,构成违约。德化农业资料公司未能及时将租赁物腾空交付承租人使用,陈玉吉主张解除合同并无不当。在审理中,双方亦同意解除合同,属约定解除。故对陈玉吉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德化农业资料公司应将保证金118800元返还给陈玉吉,并支付自起诉日2019年1月4日起至还款日止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一、德化农业资料公司与陈玉吉签订的《租赁合同》予以解除。

二、德化农业资料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给陈玉吉保证金1188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4日起至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715元,由德化农业资料公司负担。 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争议焦点为:谁构成违约,保证金是否应予返还。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焦点的意见与其诉、辩主张基本一致。 关于争议焦点,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未对租赁物是否需要腾空交付作出约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房屋租赁的一般交易习惯作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的规定,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的用途。本案承租方陈玉吉租赁案涉房屋系用于商业经营,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德化农业资料公司作为出租方应当将案涉房屋内的物品清空后进行交付,但是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内堆放着41张旧沙发及其他杂物,陈玉吉作为承租方,既无权也无义务对租赁房屋内堆放的上述物品作出处理。由于德化农业资料公司交付租赁物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租赁物不能满足承租方的使用要求,在出租方德化农业资料公司未对租赁物内的物品进行清理的情况下,承租方陈玉吉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有权拒绝接收租赁物并要求解除合同。导致合同解除的责任在于出租方,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德化农业资料公司应当向陈玉吉返还保证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综上所述,德化农业资料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2715元,由福建省德化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郑丽阳

审判员  尹立新

审判员  刘志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黄钰漩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