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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民辖33号

对四川海美佳食品有限公司、成都博阿食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立案管辖请示的复函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申请破产重整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川民辖33号 关于对四川海美佳食品有限公司、成都博阿食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立案管辖请示的复函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四川海美佳食品有限公司、成都博阿食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的立案管辖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反映的情况,你院前期已依法裁定受理广元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7家关联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四川海美佳食品有限公司、成都博阿食品有限公司均系广元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同为李海生,包括四川海美佳食品有限公司、成都博阿食品有限公司在内的前述十家公司在经营中存在互负债务、互为担保的情况,当地党委、政府对广元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重整系列案高度重视。鉴于该两家公司均由广元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全资控股,而广元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你院辖区内,通过协调将该两案由你院集中管辖,有利于提升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效率,提高企业整体重整成功的可能性,也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8条关于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审理的规定。同意你院报告所提意见,四川海美佳食品有限公司、成都博阿食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由你院进行集中管辖。 此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