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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523民初103号

彭火镇与叶仲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2-07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火镇;叶仲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粤1523民初103号

原告:彭火镇,男,195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胜,男,住广东省陆河县,由陆河县河田镇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叶仲新,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原告彭火镇与被告叶仲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彭火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自2018年8月份起至起诉月份止的约定利息53000元(大写伍万叁仟元,月利息按3%计,暂从2018年8月计起至2019年4月止);3.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均是陆河县人,同住一镇,算是朋友关系。原告已故女儿彭丽燕,生前在生完小孩后就生病住院,为了解决其儿子的抚养后路,将其部分积蓄与原告的积蓄共150000元现金于2016年3月10日借给被告周转,双方口头约定按民间借贷惯例,由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3%的利息(每月人民币4500元)。自2016年3月开始至2018年7月止被告尚能按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但2018年8月至今的利息任由原告百般催讨,被告均托词借故不还。特起诉至贵院,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原告的诉请裁判。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叶仲新同意分两期偿还原告彭火镇借款本金150000元,2020年1月23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2021年2月10日前还清借款本金100000元。原告彭火镇同意借款不计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4345元,调解达成协议减半收取2172.50元,由被告叶仲新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武志

人民陪审员  叶鼎新

人民陪审员  方子永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玉萍

书记员雷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