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2822财保35号
申请人:库尔勒弘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库尔勒经济开发区园中苑路**。
法定代表人:易春来,职务经理。
被
申请人:巴州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住所地:轮台县拉依苏火车站南314国道北巴州东辰工贸有限公司出租房/div>
法定代表人:张振学,职务经理。申请人库尔勒弘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巴州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轮台县支行的存款491833.93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利于判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巴州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轮台县支行的存款491833.93元予以保全。案件申请费2979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成功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蔺兵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