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727执2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霍某。
被执行人:霍某1。
被执行人:祁县某烧砖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祁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7执271号之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霍某1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6986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志洪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杨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