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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727执271号之二

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霍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山西省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霍某;霍某1;祁县某烧砖厂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727执2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霍某。

被执行人:霍某1。

被执行人:祁县某烧砖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祁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7执271号之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霍某1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6986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志洪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杨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