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6662号 起诉人刘朝洋,男,土家族,1980年3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黄欢欢,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刘朝洋诉叶建军、耿华一案的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叶建军、耿华腾退属于起诉人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路××号××号××栋××单元××层××号房屋并归还起诉人;
二、叶建军、耿华支付起诉人房屋占用费暂计16000元(按每月8000元的标准,自2018年11月15日开始,计算至实际腾退归还房屋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1月15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系通过法院执行拍卖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之规定,在被执行人拒绝移交执行标的的情况下,起诉人应当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向起诉人腾退交付房屋。故本案应当通过执行程序处理,不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受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刘朝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熔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秀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