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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22执389号

蒋伟、潘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蒋伟;潘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622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蒋伟,男,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执行人:潘伟,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8)武胜民初字第283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蒋伟申请执行潘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9)川1622执389号】。应执行标的4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5元,已执行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且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洪林

审判员  詹金波

审判员  姚 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