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622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蒋伟,男,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执行人:潘伟,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8)武胜民初字第283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蒋伟申请执行潘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9)川1622执389号】。应执行标的4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5元,已执行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且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洪林
审判员 詹金波
审判员 姚 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