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702执2039号
申请执行人:许杰,男,汉族,1965年12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张龙德,男,汉族,1974年1月2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申请执行人许杰与被执行人张龙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7)甘0702民初120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
一、被告张龙德向原告许杰偿还借款30000元,承担利息7200元,合计37200元,于2018年2月10日前付清;
二、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许杰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4月8日,本院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人未提供相关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2、2018年4月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3、2018年4月11日、2018年8月29日、2019年1月16日,2019年3月21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等财产情况,经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2018年8月29日,本院执行人员将张龙德强制带回,张龙德当天交纳案款6500元,并承诺于2018年9月3日前将案款全部履行,申请人许杰表示同意; 5、2018年9月4日,本院执行人员联系张龙德,张龙德不接电话,后经多次查找,均未能再联系到张龙德; 6、2018年10月17日,经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龙德名下未查到房产信息; 7、2019年1月1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龙德发布限制高消费令。2019年5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龙德纳入失信名单; 8、2019年5月30日,本院依法将张龙德名下所有银行卡账户冻结; 9、2019年5月22日,本院通知申请人许杰到庭,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称被执行人张龙德电话不接,去向不明,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7200元,已经执行到位6500元,尚有30700元及执行费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海滨
审判员 尚丽蓉
审判员 管文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田曜坤 百度搜索“”